案例一:某加工厂将货物堆放在疏散通道上被处罚
安海镇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安海镇某加工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货物堆放在疏散通道上,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被处罚
英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动车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正在销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过产品标准且均未配备合格证上对应的蓄电池,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3辆电动自行车,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圆整(¥36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装饰工程公司存在“三合一”场所被处罚
磁灶镇执法人员依法前往辖区内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涉嫌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违法行为,磁灶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鞋厂存在“三合一”场所被处罚
陈埭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鞋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内设置一间居住房间,住一人,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未进行防火分隔,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卫生用品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被处罚
内坑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一台叉车正在作业,叉车司机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整改后,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企业存在“三合一”场所被处罚
西滨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企业开展消防日常巡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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