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5年9月,永泰县应急管理局在某加油站核查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时,发现该加油站前期向一名群众销售散装汽油时未按规定完整地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登记相关信息。
该加油站违反了《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据《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永泰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0月对该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1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华某作出处人民币1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11月,连江县应急管理局在检查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未组织制定本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设备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履行法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连江县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1月对刘某作出处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5年12月,福州市马尾区应急管理局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核查举报件时,发现该公司厂区一楼车间内一名工人正在进行氩弧焊作业。经查,该工人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问题。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福州市马尾区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1月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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