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陈某(系泉州台商投资区某烟花爆竹店业主)超许可范围储存案
2026年2月17日,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洛阳派出所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某烟花爆竹店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超许可范围储存烟花爆竹”。2026年3月5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收到相关通报,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超许可范围储存烟花爆竹”,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92条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陈某(系泉州台商投资区某木雕厂业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6年3月25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某木雕厂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电铇的电气开关固定在可燃木板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46条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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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02020005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