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石狮市某染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保险粉库房采用屋顶正压送风,室内墙面大面积返潮、发霉,层面滴水,未采取有效防水防潮措施。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同时,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执法人员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1月),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消除,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处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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