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曝光三起燃气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6-10-22 11:52

近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

2026年7月22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燃气有限公司某营业部在一层石头房内存放了49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15kg规格钢瓶43瓶(含14瓶空瓶、7瓶实瓶、22瓶报废瓶),50kg规格6瓶(含2瓶空瓶、4瓶重瓶)。该处储存地点未设立独立气瓶储存间且储存场所也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该局当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将储存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清运至符合储存条件的供应站点,并对其单位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当事人于2026年7月22日当场整改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257项轻微档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的行政处罚。

普法警示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257项轻微档,储存燃气场所存储50瓶(或1吨/5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此类场所无通风设施、无泄漏报警装置、无防火分隔,一旦发生泄漏,燃气极易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火花、静电甚至铁质工具摩擦产生的微小火花,即会引发爆燃,将直接危及周边建筑物和群众的生命安全。各生产经营单位须持证合规经营,储存场所符合安全规范,配齐防爆、报警设施,规范气瓶管理,加强培训演练,落实隐患排查,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案例二

2026年7月22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跨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存在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该局当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跨区域经营,并对其单位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当事人于2026年7月22日当场整改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2024版)》第252项轻微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叁仟伍佰壹拾元(¥3510)、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普法警示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2024版)》第252项轻微档,经营时间一个月以下的,处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单位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跨区经营,脱离监管区域的燃气在配送、流转中易形成监管盲区,气瓶来源混杂、过期未检、违法倒气等问题难以及时发现,一旦发生泄漏爆炸,将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许可证载明范围经营,不越界、不违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配送与气瓶管理,定期自查自纠,杜绝监管盲区,守法经营。

案例三

2026年7月1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厨房燃气报警装置未通电,存在使用燃气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该局当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当日保障正常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当事人于2026年7月1日现场整改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306项较轻档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普法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306项较轻档,个体工商户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单位注册资本在10万以上,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餐饮店未保障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正常使用,一旦发生燃气泄漏,无法及时预警,不仅延误最佳逃生时机,还可能引发爆炸、中毒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安全装置真正“在岗在线”,让每一道防线都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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