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507-0800-2026-00040
  • 文号:闽应急建议〔2026〕26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 生成日期:2026-05-18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3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 2026-06-02 08:57

闽应急建议〔2026〕26号

答复类别:B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32号建议的答复

陈如金代表:

感谢您对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支持,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石灰石地采审批政策保障产业发展的建议》(第1632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石灰石地下开采安全风险高

石灰石地下矿山回采率低,开采成本高,且形成大量无法治理的采空区,易发生大面积冒顶(坍塌)事故,安全风险大。历史上,我省石灰石地下矿山发生多起冒顶片帮、采空区坍塌事故。如,1997年7月17日,大田县一地采石灰石矿发生大面积冒顶事故造成4人死亡;2010年10月19日,新罗区适中镇一石灰石矿区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人被埋失联;2018年12月15日,新罗区东城牛坑石灰石矿发生冒顶片帮事故造成2人死亡死1人受伤;2021年大田县一石灰石矿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年龙岩市2座石灰石矿山相继发生冒顶坍塌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目前,我省石灰石地下矿山开采机械化水平虽有提升,但距实现远程操作、智能采矿,无人作业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石灰石地下矿山采场较高、采空区暴露面积大,顶板浮石隐患排查治理难度大,易引发冒顶、坍塌事故,一旦发生大面积坍塌,产生巨大冲击波,将严重威胁井下作业人员安全。

二、国家政策明确充填法采矿要求

2023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省两办制定了《福建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发〔2024〕3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新建石灰岩和普通建筑用砂石地下矿山要进行严格论证;对石灰岩地下矿山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及石灰岩和普通建筑用砂石地下矿山采矿权到期申请延期的,积极引导采用露天开采,确实无法调整的,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

三、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石灰石地下矿山

为贯彻落实《意见》和《若干措施》要求,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统筹全省实际,坚持“老矿老办法、新矿新要求”原则,省应急厅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印发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福建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应急〔2025〕9号),细化明确石灰石地下矿山分类处置措施。对新出让采矿权以及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石灰石地下矿山,原则上应采用露天开采,确需采用地下开采的,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对采矿证有效期内的石灰石地下矿山明确了6种办理意见;对采矿证到期申请延期的,积极引导采用露天开采,继续采用地下开采的,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

地采石灰石矿回采率低,加之矿产品价格不高,实施充填采矿的可能性低,采空区安全风险突出,一旦发生事故将对企业乃至地方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作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的安全发展,护航地方经济安全高质量发展,始终是我们神圣的职责使命。下一步,我厅将结合矿山安全生产有关法规修订等工作,深入开展专项调研,细化完善我省石灰石地下矿山分类处置措施,统筹推进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黄德学

联 系 人:张文辉

联系电话:0591-87512816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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