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6-03-31 15:31

  为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高质量发展,由省应急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海渔局,福建金融监管局、厦门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闽应急规〔2026〕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掌握《实施细则》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细则》的有关背景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发布《实施细则》是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具体举措,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生动体现,旨在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开展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助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025年3月,应急管理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安责险的实施范围和推行方式,对安责险的保障功能、费率厘定、事故预防服务机制、事故预防服务质量、信息化承保理赔等都作出了新的要求。《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指出: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此次发布《实施细则》注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新要求,紧扣我国安责险发展现状,强化问题导向,积极构建以安责险为纽带、技术服务机构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治理新格局。

  二、《实施细则》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章36条,包括“总则”“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监督与管理”“附则”。此次发布《实施细则》注重落实《实施办法》的新要求,紧扣我省安责险发展现状,坚持问题导向,吸收了最新实践成果,突出强调和规范事故预防服务,强化安责险制度的事故预防功能。

  三、《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不同之处

  (一)厘清了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厘清了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机构的职责,细化了省应急厅、发改委、工信厅、交通厅、住建厅、水利厅、海渔局,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职能分工。

  (二)提出了事故预防服务的要求。明确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对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频次与期限进行了要求;确定了事故预防服务的覆盖面,明确指出事故预防服务的服务档案、服务事项记录、服务措施、整改意见等需书面材料记录存档。

  (三)确定了投保与承保、理赔的具体细节。明确了保险机构承保安责险的必要条件;安责险的保险期限、续保期限;重大或典型事故发生后,赔偿数额、赔偿期限;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投保时足额缴纳保费,或对从业人员“同工不同保”情况的处理方法;发现问题时的反馈途径。

  (四)细化了投保的具体范围。明确了在福建省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为地方组织推动投保和有关监管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五)保证了事故预防服务费的使用。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专项预算,鼓励逐年提高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占比,到2028年,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费用预算目标达到安责险实收保费的20%。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据实列支,不得预提、虚列、挪用或变相返还。

  四、推动《实施细则》实施的具体措施

  一是赴各地宣贯《实施细则》。组织相关人员赴各地专题宣贯《实施细则》,并调研安责险工作开展情况,深入行业监管单位、企业、保险机构及第三方事故预防机构,与各单位代表面对面宣贯,整体提升安责险工作水平。二是强化宣传教育力度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积极部署开展安责险专题宣传活动,在全省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现场设立安责险咨询台及展板,现场共发放安责险知识宣传单、宣传品。依托“福建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和《安全与健康》杂志等主流媒体平台发声,刊发专题报道,有效扩大安责险的社会知晓面。三是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评估和指导总结推广我省各地各行业各保险机构开展安责险工作的优秀案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提升安责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政策咨询电话:调查评估和统计处,0591-8762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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