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来源: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9-01 09:45

  为进一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泉州市应急管理局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了一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一案双罚”。 

  案例1泉州市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等违法行为案 

  2023年3月16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泉州市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油漆、天那水贮存场所未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油漆、天那水贮存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油漆、天那水贮存场所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调漆间电气设备(插座、照明灯具)及电气线路的设置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信息档案不完善。 

  处罚情况:该公司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等多条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时存在违规作业行为,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涉及违规作业的责任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 

  案例2泉州市某橡塑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案 

  2023年4月25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泉州市橡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进行全员考核。造粒车间1套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7.1.3条的要求。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案例3德化县某陶瓷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演练等违法行为案 

  2023年5月17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德化县某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2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仅针对部分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未进行全员考核;未配备安全帽、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等有限空间作业劳动防护用品;未开展有限空间事故应急演练。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其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该公司处以13000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普法小常识: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除对公司进行处罚还要对违规作业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工作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将对其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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