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日前,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建省某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5年及2026年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据此认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一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日前,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晋江市某鞋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存放795E EVA处理剂、乙酸乙酯等危险化学品,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电气线路不防爆、未设置防火墙、防火门与车间分隔、未设置通风设施。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3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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