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507-3000-2025-00057
  • 文号:闽应急厅办〔2025〕18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25-08-18
  • 有效性: 失效 有效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 2025-08-21 17:03

 

闽应急厅办〔2025〕18号

 

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函〔2020〕236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应急厅〔2021〕32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515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为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的执收机构。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

(一)考试费收费标准:理论考试每人每科50元,实际操作考试每人每科100元

(二)考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理论考试每人每科6元,实际操作考试每人每科3元。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和延期复审考试,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收费标准执行,即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6元。

(四)考试不及格者免费补考一次。

三、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5150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应急厅〔2021〕32号)等文件规定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收取的考试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侵占等违规行为。

四、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做好考试人数统计及收费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收费台账,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收取的考务费以集中汇缴的方式全额缴入省厅账户(账号:13003101040009055,开户行:农行福州市鼓屏支行,户名: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每年3月20日前,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向省厅书面报送上年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及收费情况。

五、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考试成本管理,考试成本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组织报名、考试点建设、维护或考试场地租赁、考试设备配备或租赁、实操考试耗材、聘请实操考评员、录制保存视频监控档案等费用支出。

联系人及电话:省厅基础处尤志桂,0591-87512855;省厅规财处邱昊天0591-87522160;省安科院考试中心王晓群,0591-87818309。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5150号)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5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函

闽发改价格函〔2025150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你厅报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重新申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应急函〔20257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

(一)考试费收费标准:理论考试每人每科50元,实际操作考试每人每科100元。

(二)考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理论考试每人每科6元,实际操作考试每人每科3元。

(三)特作业操作证复审和延期复审考试,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收费标准执行,即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6元。

(四)考试不及格者免费补考一次。

二、考务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内,国家相关部门若有调整,你厅可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调整的考务费收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三、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函自20259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你厅应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收费项目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或国家取消该项考试,与其相对应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58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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